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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論衡之財經觀象
  □周俊生
  日前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十條明確了“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的改革方向,強調“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
  由市場決定價格,這與三中全會明確的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是一致的。我國30多年改革開放的歷史,就是一段不斷確立市場主體的歷史,通過市場競爭來發現價格已經成為國人的共識。但是,目前還有一些產品的價格是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預下所形成的,這是市場化改革不徹底的結果。而政府之所以會積極干預市場價格,其理由是為了遏制商品價格過快上漲而影響民生,但這種價格干預機制的過度使用使得市場機制只能屈從於政府意志,從而難以發育壯大。
  三中全會要求完善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一方面有利於讓市場在價格形成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夠為政府職能轉變創造基礎性條件。但是,市場決定價格是個十分複雜的過程,它必須具有一個先決的條件,就是市場的競爭必須充分展開。事實上,在我國一些資源能源性領域,目前基本上是由國企,主要是央企占有市場,它們形成了市場的壟斷地位,其他資本很難進入,或即使進入也只能處於邊緣地位。在這種格局下,占有壟斷地位的企業往往可操縱價格。如果這種壟斷格局不能打破,充分競爭的市場形態不能形成,那麼,市場機制就可能失靈,從而給消費者利益帶來危害。
  因此,要讓市場來決定價格,必須徹底放開市場,讓各類資本主體平等地進入市場,在同一條件下展開充分的博弈。《決定》對堅持和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進行了透徹的闡述,在推動國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支持非公經濟健康發展,並提出了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主張。這實際上為一些資源能源型領域的市場競爭掃清了障礙。
  目前,在諸如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已經形成了由國企完全支配市場的壟斷格局,而這些市場的產品價格基本上還是由政府管制。但是,國企一統天下的局面短期內可能難以改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放棄價格管制,由於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形成,很可能會出現壟斷企業操縱價格的現象。這就要求嚴格執行反壟斷法,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行政力量來遏制壟斷。今年以來,國家反壟斷局已向一些資源能源型行業的壟斷企業提出過反壟斷挑戰,但由於這些企業都是央企,因此反壟斷局的要求並未能得到積極回應。
  由此可見,要讓市場決定價格這一改革方向收到預期效果,必須進行全方位的改革。一方面需大力引進民營資本等非公經濟主體,以此來撬動、打破壟斷企業形成的固有利益格局。另一方面,政府須在收起干預市場價格之手的同時,積極推行以法律管制市場價格的手段,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反壟斷法這個法律武器的作用。長期以來政府對微觀經濟的干預,特別是政府對資源能源型產品實行的價格管制,已經形成了錯綜複雜的局面,改革勢必要牽一發而動全身。但是,只要政府能夠按照三中全會指明的道路,捨棄既得利益,這種改革就可以逐漸推進,最終讓市場在價格形成上發揮決定性作用。
  (作者為知名財經評論員)
  周俊生  (原標題:水電油氣價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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